古人云“诲淫诲盗,君子不齿。”“诲淫诲盗”,指的就是教人做违反法律与风纪之事。
到了今天,“诲人肉”自然也不可取。
首先要来区别一下机器搜索和“人肉”搜索。类似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它们属于机器搜索,大部分过程是由计算机来完成的。虽然查找速度快,但是由于目前的计算机技术还没有发展到能够领会人的意思的境界,因此一些搜索结果达不到人们想要的目的。
顾名思义,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辨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的方式去搜集关于特定的人或者事的信息,以查找人物身份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人肉造就网络爆红现象的同时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如人身攻击等,它最早的出处是猫扑网。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可谓一人提问、八方回应……而在“人肉”搜索的背后,其实是网友的集体声讨、铺天盖地的批评,还有无穷无尽的从网络到现实的“追杀”。
其实在当下的环境里,各处都充斥着人肉搜索,在一些所谓的“黑客”QQ群里,一群年龄不超过18的未成年大肆炫耀着自己“人肉”了XXX亦或者在微博里某些人物出名后便会有一些小号发表这个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QQ、手机号、身份证、家庭住址等一些个人隐私信息,更有甚者会发出此人的身份证照片,如图。
“人肉”搜索流程
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这个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撞人后逃逸),或者是不违反法律,但为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甚至只是一个不合常理的事件的主角。事件发生后,相关人或对事情真相好奇者,往往在网络论坛上发表帖子,列出已掌握的人物资料,号召网民帮助查出该人的身份和详细的个人资料。而响应者通过互联网,人际关系等手段,寻找到更多的资料,并以总结形式再次发布网上。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人肉属于犯法。
“人肉”搜索近期事件
近日,某平台百大UP主、有780余万粉丝的知名博主“凉风Kaze”上传的一段视频,引发巨大争议,最终事件以他删除视频、公开道歉收场。
他这期标有“人肉搜索”标签的视频中,作为专业“搜索”人士的他,以精准定位“真实世界存在的人”和详细解说演示,展示搜索技能的厉害之处。
乍看起来,知识含量十足。但客观上讲,此举确实可能为网友指路如何“人肉搜索”,进而为网友精准网暴提供路标。
有些人对窥探他人包括实时位置在内的隐私,本就兴趣很浓,这其中可能还有存在不良企图的人。凉风的“人肉搜索攻略演示”,很可能给他们提供了人肉利器。
凉风虽然删除了这段视频,但截至其删除时,视频也获得了百万级播放。若真的有人“长了知识”后活学活用,最终用于骚扰他人,那他难免落得个教唆之名。
在网上,不少人认为,“侦探片中也会有作案情节展示”,以此为他辩白。但这显然忽略了基本的传播伦理。
教人“人肉搜索技能”,就在不合伦理之列——要知道,人肉搜索往往是网暴的前奏,其危害不容小觑。
搜索过往新闻不难发现,不少人深受网暴之害:电话被打爆、工作受影响、遭遇人身威胁等,每一条降临在一个人身上,都足以改变一个人现实中的正常生活。而网暴往往就是以人肉为起点。
也正因“人肉搜索”危害不小,国家出台了保护公民不被人肉搜索的法律法规。在此背景下,传播此类内容,显然应充分顾虑其负面影响。
值得一说的是,粉丝越多,责任越大,该UP主是个拥有数百万粉丝的大V,他本该有“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的自觉。考虑到其相关视频是在一个以青少年为主要用户的公开平台播出,这更是不可不慎。
人肉搜索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首先答案肯定的就是弊大于利!
人肉搜索就是网络暴力的直接展现。
在人们可能不正当的民意的怂恿下,发挥各行各业各种能力收集一个对象的信息暴露出来,就像是把一个衣着光鲜的人扒为赤身裸体站在大家面前。
所以人肉搜索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我觉得也可以拓展问题成为暴力本身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暴力的手段可能推翻的是腐朽的政权统治,也有可能是爆发的不合理的民意。暴力如此,人肉搜索亦然。
但是当我们的社会都在宣扬放弃暴力,利用法律武器的时候,何时大家才能将这也应用于网络平台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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